激勵與監督:高新技術企業與非高新技術企業的創新治理為何不同——基于創業板上市企業的定性比較分析(QCA)
【摘要】:企業內部治理是決定企業創新投入的制度基礎。近年來,研究者開始關注多重治理機制間的協同作用,但尚未從企業異質性視角研究導致創新投入高低的治理機制配置及其背后的理論解釋。本文基于“治理機制束”協同作用的概念,構建了“股東-董事-高管”三個層面創新治理條件分析框架,并運用2013~2020年創業板333家上市企業樣本面板數據進行探索性的定性比較分析(QCA)。研究發現:(1)高新技術企業存在三種導致高創新投入的內部治理組合,其中高管股權與高管控制權(即限制一股獨大)的協同激勵作用是治理組合的核心條件,董事會的監督是次要條件,表現出傾向管家理論解釋的“激勵主導型”創新治理組合特點;(2)非高新技術企業存在兩種導致高創新投入的內部治理組合,其中大股東和董事會的協同監督是治理組合的核心條件,高管的激勵相容是次要條件,表現出傾向委托代理理論解釋的“監督主導型”創新治理組合的特點。最后,結合高新技術與非高新技術企業典型案例分析,就“治理機制束-高管行為-創新投入”之間關系,從結果等效性角度提出兩個創新治理組合命題。本文的研究是將企業異質性和內部治理機制配置關聯起來,從“結構”和“協同”視角進行研究的一次探索性嘗試;與既有發現不同,本研究發現在非高新技術企業中,存在某種“監督導向型治理”能夠促進而不是抑制研發投入,豐富了“激勵導向型治理”和“監督導向型治理”與創新投入關系的異質性解釋情景;同時,本研究拓展了高管的管家行為和委托代理行為的引發情景。本文對深入理解不同特性企業多重治理機制協同路徑及其對創新投入的影響有啟示意義,對監管部門政策制定和相關企業設計內部治理機制提供了理論指導和實證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