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罕見病用藥認定標準研究——基于國際比較視角
【摘要】:罕見病用藥的界定和認定標準是實施罕見病用藥研發、生產、供應等激勵政策的基礎。域外很多國家結合國情制定了本國孤兒藥的認定標準。美國孤兒藥認定標準最為寬松,符合流行病學或者預期收益不足以彌補研發成本的藥品,均可以獲得孤兒藥認定;歐盟在美國的基礎上增加了“疾病嚴重程度”和“顯著收益”要求,對于孤兒亞組的認定也較為嚴格;日本、韓國均強調孤兒藥的研發可能性;澳大利亞更側重于孤兒藥的引進,對其認定的孤兒藥設置了6個月的孤兒藥資格有效期。結合我國罕見病及罕見病用藥的管理現狀,建議相關部門應當首先明確罕見病定義,在此基礎上從成本-收益、疾病嚴重程度、顯著收益、研發可能性、相似性及臨床優勢等方面對罕見病用藥的認定標準進行細化和考量,并制定配套的激勵政策,進一步提升罕見病用藥的可及性。
【相似文獻】 | ||
|
|||||||||||||||||||||||||||||||||||
|
|
|||
|
|
|||
|
|
|||||||||||||||||||||||||||||||||||||||||
|